(2017)京0113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永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保,王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保,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宝安,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永保与被执行人王宝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3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