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9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鑫利维精密刀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鑫利维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742号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广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鑫利维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永安街99号。法定代表人:孙滨,执行董事。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利维精密刀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八百一十元,由原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