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庆武与甄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武,甄作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92号原告:李庆武,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甄作林,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李庆武与被告甄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庆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