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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舒文、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乔达塑料贸易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舒文,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乔达塑料贸易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913号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南路23号富华大厦三层之一3-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2173609A。法定代表人:周勇坤,该公司招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智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叶舒文,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乔达塑料贸易商行(下简称乔达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南路**号富华大厦*层之******室,注册号:440682601364382。经营者:叶舒文。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