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童颜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崔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河南童颜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崔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26号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锦州,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童颜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创业三路北侧(西3-1)。法定代表人:崔凯,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崔凯,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童颜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崔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