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娟与被执行人李付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李付德,梁士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李付德。被执行人:梁士铃(又名梁伶、梁玲)。本院在执行刘娟申请执行李付德、梁士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付德、梁士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