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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娟与被执行人李付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李付德,梁士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李付德。被执行人:梁士铃(又名梁伶、梁玲)。本院在执行刘娟申请执行李付德、梁士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付德、梁士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