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俭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75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4幢。法定代表人:黄昌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俭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