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与李其祥、李桃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李其祥,李桃金,湛江理国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2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延安路8号。负责人李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春燕,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市场营销部副经理。被告李其祥,男,53岁,汉族,住湛江市开发区。被告李桃金,女,52岁,汉族,住湛江市开发区。第三人湛江理国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洋渔业公司调顺基地生产区第18幢。法定代表人李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诉被告李其祥、李桃金及第三人湛江理国水产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0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韩 剑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