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华文与苟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文,苟兴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701号原告沈华文,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任智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苟兴伦,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文与被告苟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华文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华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沈华文负担。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周 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