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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华文与苟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文,苟兴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701号原告沈华文,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任智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苟兴伦,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文与被告苟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华文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华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沈华文负担。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周 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