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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美先、黄勇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先,黄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先。被执行人黄勇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美先与被执行人黄勇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自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存款25000元进行扣划。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179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梁园��审判员 李 东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