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04)平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申请人平舆县支行在2016年5月30日已将河南省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等21户债权类委托资产批量转让给平舆县投资开发管理中心,而平舆县投资开发管理中心已另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