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79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某、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韩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程飞,盱眙县铁佛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某,男,1990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冯某,女,198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韩某、冯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