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元银财富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西庆、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元银财富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西庆,郭艳丽,张颖,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259号原告河南元银财富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8栋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黄军超。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俊岭,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庆,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艳丽,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颖,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告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庄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庸直。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元银财富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西庆、郭艳丽、张颖、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元银财富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