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庞抒,辛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7-5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9876-8。法定代表人罗帮福。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832809-6。法定代表人李春友。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法定代表人程关金。被执行人李春友,男,1949年5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杨夏芬,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庞抒,女,1980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辛布尔,女,1952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1441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春友、杨夏芬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9号,111号-123号,西湖大道259号商场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上国用(2005)第005756号】。买受人陈健(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36528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李春友、杨夏芬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9号,111号-123号,西湖大道259号商场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陈健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健时起转移。【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上国用(2005)第005756号】。二、买受人陈健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乐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