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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太平与李斌、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平,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平。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太平与被执行人李斌、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太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