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太平与李斌、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平,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平。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太平与被执行人李斌、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太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