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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时防震、李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防震,李洲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88号之二申请人:时防震。被申请人:李洲荣。原告时防震诉被告李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时防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付丽娟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二、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军盈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新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