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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允玲与李树仲、刘小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玲,李树仲,刘小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502号原告:张允玲,女,194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树仲,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小田,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张允玲与被告李树仲、刘小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允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允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张允玲负担。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