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允玲与李树仲、刘小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玲,李树仲,刘小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502号原告:张允玲,女,194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树仲,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小田,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张允玲与被告李树仲、刘小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允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允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张允玲负担。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