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胡宝和与燕京啤酒(丰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宝和,燕京啤酒(丰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宝和,男,汉族,1958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京啤酒(丰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新城区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振三职务:董事长上诉人胡宝和因与被上诉人燕京啤酒(丰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丰镇市人民法院(2017)内09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宝和以本案被上诉人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宝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宝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王小琪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