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子兴与陈小兴、卢胜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兴,陈小兴,卢胜武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851号原告:杨子兴,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告:陈小兴,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告:卢胜武,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兴诉被告陈小兴、卢胜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子兴负担。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