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勋胜、唐道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勋胜,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梁勋胜,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唐道毅,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汤逊湖科技工业园特2号。法定代表人:唐道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唐道毅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勋胜借款20万元;二、被执行人唐道毅按年利率24%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勋胜上述款项的利息15050元(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止利息);三、被执行人武汉奥雅达��电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38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5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止);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执行费2964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4694元。但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69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