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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月珍与李伏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珍,李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月珍,女。被执行人李伏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珍与被执行人李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伏安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月珍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李伏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伏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李伏安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伏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月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伏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月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罗义武、彭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