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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付锡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执36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联系方式1595712****。法定代表人:月湖区芙蓉超市,所在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22-101。付锡彬,所在地贵溪市文坊镇虹桥村仓龙组26号。法定代表人:付锡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初3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月湖区芙蓉超市、付锡彬在银行的存款327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月湖区芙蓉超市付锡彬相当于327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月湖区芙蓉超市、付锡彬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江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