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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9935唐维春与邓银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春,邓银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935号原告:唐维春,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银霞,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唐维春诉被告邓银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