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海洲与马亚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洲,马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异27号案外人:岳志雄,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人:丁海洲,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人:马亚梅,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西��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海洲与被申请人马亚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丁海洲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马亚梅名下的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住宅一套。案外人岳志雄于2017年7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岳志雄称,2017年2月22日,案外人岳志雄与被申请人马亚梅经协商,将被申请人马亚梅名下购买的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住宅一套以38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岳志雄,案外人岳志雄当日给付被申请人马亚梅定金10000元。2017年3月28日,案外人岳志雄与被申请人马亚梅签订购房协议书1份,当日岳志雄通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将剩余的376000元房款打到马亚梅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帐号,马亚梅将该房屋交付岳志雄使用。2017年6月14日该房屋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因该房屋属案外人岳志雄所有,现要求解除对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岳志雄向法院提供了房屋转让协议书1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转取、转存376000元的业务回单2份、马亚梅书写的收取购房定金10000元的收条1份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人丁海洲与被申请人马亚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7)甘11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马亚梅名下的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另查明,马亚梅将其名下的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住宅于2017年3月28日以38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岳志雄,当日岳志雄通过银行将房款转到马亚梅帐号,马亚梅将该房交付岳志雄,该房一直由岳志雄使用。因该小区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故该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转让协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转取、转存业务回单、马亚梅书写的收取购房定金的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住宅,异议人岳志雄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马利雄没有过错,故案外人岳志雄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止对定西琏鑫西河馨城A区1号楼404号住宅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审判长 张 群审判员 贠旭明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