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阚永辉、吴小红与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永辉,吴小红,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799号原告:阚永辉,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吴小红,女,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兴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永辉、吴小红诉被告江苏圣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永辉、吴小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永辉、吴小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永辉、吴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阚永辉、吴小红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