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冬梅、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资产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资产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村。法定代表人王振星,主任。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资产管理委员会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资产管理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屯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5万元至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其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