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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强与肖定祥、陈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肖定祥,陈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687号原告:杨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来龙街*号附**号。被告:肖定祥,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银城路东段**号。被告:陈红琼,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银城路东段**号。原告杨强与被告肖定祥、陈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杨强负担。审 判 长  唐亚东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人民陪审员  姜显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宗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