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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市楷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市楷瑞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法定代表人:刘耀群,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市楷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南段瑞贝卡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富成龙,任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1799号(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楼)。法定代表人:施修永,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市楷瑞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市楷瑞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家康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