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7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孟晓林、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林,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520号申请人:孟晓林,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驻永州市零陵区城北黄古山黄泥墉1栋9-10号,机构代码证号666306436。法定代表人刘运花,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孟晓林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发电收入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