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施发生、潘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发生,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施发生,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住桐城市。被执行人:潘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施发生与被执行人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乐分三期还清债务,施发生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