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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法定代表人:曾大凡,董事长。上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2002年11月6日、2004年12月20日《产品加工承揽》、2008年6月20日、2009年10月10日《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在双方有仲裁协议时,应先提交仲裁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熔铸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按合同法解决”,《熔铸耐火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产品加工承揽》及《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又约定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约定不明导致该项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石家庄市××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