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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陀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陀某,咸阳市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陀某,男,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羊过村*组村民,现住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亨星锦绣城小区**号楼*单元**层****室。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8********。被执行人:咸阳市某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陀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从其银行帐户强制扣划回案件款762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