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段学林与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学林,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段学林,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08752120-3。法定代表人:杨永发,该村委会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大坪营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43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 天 成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亚 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