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团宾、张增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团宾,张增伍,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张增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团宾,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民、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伍,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47号。法定代表人:秦学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文静,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祝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莎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负责人:闫文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增顺,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上诉人张团宾、张增伍、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一分公司)、张增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团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张增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及河南二建劳务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