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袁斌久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袁斌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斌久。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上诉人袁斌久信用卡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被上诉人袁斌久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上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作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撤回起诉、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起诉;二、准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上诉;三、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保全费6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06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