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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良与被告黑龙江省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良,黑龙江省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802号原告:赵国良,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黑龙江省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国良与被告黑龙江省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赵国良于2017年7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国良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