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富兴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显明、周义红等执行借款合同公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兴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显明,周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殿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鹏,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省富兴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明。被执行人:张显明,男,汉族,现年54岁。住址:梅河口市新华街十七委*组。被执行人:周义红,女,汉族,现年48岁,系张显明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借款合同公证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6)吉辽国证字第1112号公证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2017年2月7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富兴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的全部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借款抵押财产并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2017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向东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恳请帮助解决企业困难的报告》并得到支持,县政府正帮助与其它厂家联营或收购等事宜。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为支持企业亦同意延期两个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借款抵押财产,以期促成被执行人企业联营等事宜成功,现本案在延期中。又因本案执行期限已近期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6)吉辽国证字第1112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殿新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尤广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相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