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海言与陈雪飞、骆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言,陈雪飞,骆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9213号原告:赵海言,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琼,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飞,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骆海军,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赵海言为与被告陈雪飞、骆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持借条、转账截图(复印件)、个人担保书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雪飞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骆海军对上述第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飞、骆海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雪飞因需向原告赵海言借款1万元,为此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前付清,如产生纠纷,由被告陈雪飞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被告骆海军在担保人处签字,并向原告出具一份个人借款担保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两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赵海言与被告陈雪飞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陈雪飞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万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骆海军对被告陈雪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雪飞、骆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飞应归还原告赵海言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骆海军对被告陈雪飞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雪飞、骆海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冠  军代理审判员 张  耀  泽人民陪审员 寿  崇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李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