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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邹真真与青岛一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宪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真真,青岛一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宪庭,柴洁,邵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885号原告邹真真被告青岛一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庭。被告王宪庭被告柴洁被告邵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真真诉被告青岛一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宪庭、柴洁、邵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真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