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63号被告人徐正强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正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正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小玲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正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晚,徐洲(另案处理)邀请朋友王某、莫某、邵某、匡某、文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桃江县桃花江镇奥斯卡KTV总统一号包厢唱歌。被告人徐正强、袁某、莫某等人在奥斯卡KTV818包厢唱歌。因朋友江某喝醉酒摔伤了手,徐洲等人在帮助医生将担架抬往包厢的过程中,撞到了走廊上从818包厢出来的被告人徐正强。在徐洲道歉后,被告人徐正强仍然继续纠缠。同在818包厢的袁某见此情形,挽住徐洲的脖子,将其拉至一旁。匡某听到徐洲出事的消息后,走出包厢,看到袁某挽住徐洲脖子,以为袁某正在殴打徐洲,便上前推了袁某一下。在总统一号包厢的部分人员和818包厢的部分人员继而发生推搡与打斗。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徐正强用拳头殴打徐洲等人。后因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又有其他人员在劝架,并有人报警,故双方人员各自离开了打斗现场。该次打斗造成袁某、莫某和王某受伤。经鉴定,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莫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徐正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正强已获得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视频截图、伤势图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袁某、莫某、龚某、徐某、莫某1、袁某1、徐某1、莫某2、龚某1、贺某、江某、张某、刘某、徐某2、向某、徐某3、王某、莫某、匡某、邵某、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正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以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徐正强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徐正强平时表现一般,犯罪行为影响及后果一般,再犯罪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一般,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正强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正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正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强对其犯罪行为有悔改之意,并取得了被伤害人员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徐正强的悔罪表现,依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徐正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正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