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46���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军与其妻子袁某从郑州市回到民权县程庄镇邵庄村其岳母李某1家中,晚上李军赶回郑州市时,将李某1放在东面小屋里的一黄色皮包偷走,内有李某1及李某1之哥李某2两张邮政储蓄卡。12月18日晚,被告人李军从郑州独自回到民权县,在民权县商贸城北门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走李某2银行卡内现金2万元。12月23日夜,被告人李军又从郑州独自回到民权县,在民权县东区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走李某2银行卡内现金3.7万元,从李某1银行卡内取走现金3000元,在民权县东区工商银行ATM机上取走李某1银行卡内现金1.1万元,被告人李军共盗取李某1,李某2银行卡内现金7.1万元。案发后李军将该款退还李某1,李某2。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军到民权县公安局自首。被告人李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军与其妻子袁某从郑州市回到民权县程庄镇邵庄村其岳母李某1家中,晚上李军赶回郑州市时,将被害人李某1放在东面小屋里的一黄色皮包偷走,内有被害人李某1及李某1之哥李某2两张邮政储蓄卡。12月18日晚,被告人李军从郑州独自���到民权县,在民权县商贸城北门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走被害人李某2银行卡内现金2万元。12月23日夜,被告人李军又从郑州独自回到民权县,在民权县东区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走李某2银行卡内现金3.7万元,从被害人李某1银行卡内取走现金3000元,在民权县东区工商银行ATM机上取走被害人李某1银行卡内现金1.1万元,被告人李军共盗取被害人李某1、李某2银行卡内现金7.1万元。案发后李军将该款退还被害人李某1、李某2。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军到民权县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军的供述,证实其和媳妇袁某平时在郑州做生意,比较忙,把孩子交给岳母李某1在民权县程庄镇邵庙村家里看着。2016年12月17日其和媳妇来到民权岳母家看孩子,晚上回郑州时其岳母让其拉走个被子盖,其到东面小屋拿被子时,想起干饭店装修房子,没有钱了,桌子也定了,心里急得不行,就想起来岳母的钱了,其知道她的卡在冰柜里放着的,在拿被子时就从冰柜里拿走一个包,到郑州后其打开皮包看看,里面有四张银行卡,有岳母李某1的和其舅李某2的,李某1和李某2的银行卡其以前用过,其知道密码,第二天晚上其对袁某说挂针去了,其实其去民权了,到民权县商贸城北门邮政储蓄银行,其在ATM机上取了两万,取过之后其就回郑州了,回到家也没有对俺媳妇说。2016年12月23日自己开车回民权,走的高速,到夜里12点左右其开车到东区邮政储蓄银行,在ATM机上取了李某2卡里3700元,李某1卡里3000元,其出来后又往北在一个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取了李某1卡里11000元,取过钱后其就开车回郑州。到第二天上午11点时李某1给其打电话,问拿她的银行卡没有,其说没有,她说钱让人取跑了���后来刑警队的民警给其打电话,问其的车牌号,其感觉被发现了,其就给岳母打电话说是其拿的,其想法把钱还上,2017年春节前腊月二十其把钱给岳母了,一共是71000块。2017年2月28日,其到民权县公安局自首。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前一段时间其家被盗了,其和其哥的银行卡被人盗走了,银行卡里的71000元钱被取走了,报过案以后,其女婿李军害怕了,李军给其打电话说这事是他干的,把钱还给其了。因李军是其闺女女婿,现在原谅他,不要求追究李军的法律责任。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其把钱交给妹妹李某1存起来,其有个银行卡在李某1家放着的,年前其妹妹打电话说卡被人偷走了,里面的钱也被取走了,其当时也没有说啥,到后来其妹妹又给其说钱是其外甥女婿李军拿走了,年前腊月二十把钱还回来了。李军是其外甥女女婿,���在原谅他,不要求追究李军的法律责任。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其和李军从郑州开车回到其家。到了晚上其妈准备了一床被子让带到郑州去用,当时是李军到其家东屋把被子拿到了车上,其俩就开车回郑州了。过了4、5天其妈打电话说银行发信息卡里面钱叫人取走了,问是不是其把钱取走了,其说没有取卡里面的钱,其妈说两张银行卡里面的71000元钱被人取走了,知道这事后其和李军就开车从郑州回来了,回来以后其妈就报警了,报过警在家也没事,其和李军又回郑州了,过了十几天公安局的民警给其妈发的取钱人开的车的截图,后来李军知道这事了,他就给其说钱是他取走的,因为这事其还和李军吵了一架,到了年前腊月二十李军把取走的71000元钱还给其妈了。5、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证明了被害人李某1、李某2银行卡被盗现���情况及ATM机的监控照片。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李某1及李某2银行卡被盗取款的事实。7、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客观事实,能互相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取信用卡里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雪峰审判员 佟立民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