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前全、代建华、陈小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代前全,代建华,陈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代前全,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被执行人:代建华,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被执行人:陈小均,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前全、代建华、陈小���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执行中,代前全于2017年6月20日、22日共计缴纳罚金10,000元,履行了罚金的缴纳义务。本院依职权对代前全、代建华、陈小均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小均所有号牌为川A6xx**的东风标志牌小型汽车1辆,但该车暂无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