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敬明与被告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明,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84号原告:王敬明,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17号-588室。法定代表人:卯秀英,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卯子奎,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王敬明与被告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敬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浦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敬明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逸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