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与张俊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张俊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119号原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法定代表人:赵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义,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闻海鹏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存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