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志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杨志强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其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邦缺村三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志强容留吸毒人员杨某1在其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邦缺村三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杨志强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杨某1、陈某、杨某2在其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邦缺村三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3日1时许,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邦缺村三组杨志强家中抓获上述吸毒人员,现场扣押吸毒工具矿泉水瓶自制水烟筒1个、锡纸1卷。经尿液检测,李某、杨某2、陈某、杨某1尿液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检查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前科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杨志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杨志强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强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杨志强在归案后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缴的矿泉水瓶自制水烟筒一个,锡纸一卷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缴的矿泉水瓶自制水烟筒一个,锡纸一卷,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学军人民陪审员 谭 朗人民陪审员 林雁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本案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