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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栗源源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源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323号原告栗源源,女,23岁,1994年3月20日,地址: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本院在审理栗源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源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民诉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源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