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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远群与花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指定管辖一审行政裁���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行辖1号原告张远群诉被告花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可由下级人民法院即保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保靖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