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邢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开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邢初219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请,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12月10日期间,在临泉县张开请家鱼塘东侧的活动板房里,被告人张开请伙同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吸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2016年12月10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张开请及其他涉赌人员20余人,收缴牌九、赌桌等涉案工具及赌资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开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张某、郭某、王某、赵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开请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开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开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赌资1100元及作案工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骰子若干,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李孟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帅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