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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有全与李腾明、张道英、方绍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全,李腾明,张道英,方绍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772号原告:李有全,男,生于1946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重庆华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腾明,男,生于1976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云安,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道英,女,生于1944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方绍斌,男,生于1945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李有全与被告李腾明、张道英、方绍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原告李有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全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有全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