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胡春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胡春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春明。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在青岛市城阳区,但实际主要办公地点在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6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商品房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358号,即青岛市城阳区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